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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止冒充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到药店、诊所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6-2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通[2015]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止冒充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到药店、诊所执法的公告

黑食药监药通[2015]115号

2015年6月26日

全省药品经营企业: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反映,有人冒充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到小药店、小诊所执法,骗取罚没款。为防止上当受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管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并需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除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场收缴罚没款的情形限于20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全省统一制发罚款票据。

  五、如发现有人冒充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可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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