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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21号

2016年8月3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0号)要求,为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6年3月31日(含)前,完成所有证照信息变更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于2016年8月12日前,向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按照原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规定执行。

  二、对于在2016年4月1日(含)后,完成或进行证照信息变更的定点医药机构,可向各区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予以变更或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基本条件,重新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三、对于2016年3月31日(含)前,完成所有证照信息变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上报的,应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基本条件,重新组织评估。

  请各区人力社保局认真梳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情况,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上报信息变更申请。请市社保中心通知各区社保分中心以及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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