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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7-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我省执行的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一采购年将于2024年7月30日结束,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做好该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续签品种范围为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其中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头孢西丁注射剂型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0号)要求,首年采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在本次续签范围。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详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通过平台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在实施过程中,各采购平台系统应同时向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推送订单信息予以提醒,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数据的精准,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强化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四)其它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采购文件》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其他非中选药品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八批国采非中选品种第二年议价红线价格。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1: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企业供应产品清单.xlsx

  2:第八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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