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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7

发文字号

闽药监综药流函﹝2020﹞7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

   执业药师是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力量,是药品质量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随着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更重要积极作用。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执业药师依法配备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28号)第12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鼓励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开展远程审方的企业应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远程审方运行和执业药师管理。

   三、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辖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在2020年12月底前按本通知整改到位。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

                                           2020年11月11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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