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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8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28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有序进行,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血站应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做好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大血液库存量,保证血液供应和临床用血安全。

  二、各级血站应加强与医院的沟通、联络,密切监控血液供需状况,实行采供血数据日报制度。每日10时前,将前24小时的采血量、供血量及当前库存量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见附件1),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疫情防控期间,输血科(血库)实行临床用血计划周报制度。每周五将下周临床用血计划(见附件2)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计划交采供血机构,以便有计划组织采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动态的血液库存预警机制,应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发展趋势及血液库存情况进行分级预警。在疫情防控态势较好、采供血情况平稳的状态下,应按常规满足临床、科研用血需求。当疫情发展严重,影响到血液采集、库存时,应按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临床及科研用血:
  1、血液采集、库存数量较常规下降20%,且持续一周以上时,停止科研用血,并要求医疗机构提高临床用血审批标准。凡用血量较大的非紧急治疗:非手术用血一次600毫升以上、手术用血备血一次1000毫升以上,须报医院医务科批准。对一次用血超过2000毫升的,必须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血(见附件3)。
  2、血液采集、库存数量较常规下降30%,且持续一周以上时,要求医疗机构实行手术(需用血)审批制度。停止预计用血量超过1000毫升以上的较大型外科手术,如:心胸外科体外循环手术、肝肾移植手术、血浆置换术、大型骨科手术、大型胃肠道手术等。
  3、血液采集、库存数量较常规下降60%,且持续三天以上时,要求医疗机构停止择期手术,确保急诊及大型抢救用血。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临床输血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血液管理规定。遵照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临床用血。凡符合条件的患者,必须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输血科(血库)应加强血液库存管理,不能囤积血液,并按血站要求做好医院间的血液调剂。

  六、严格执行血液调配审批制度。各血站要有全局意识,一旦出现临床供血困难,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血液资源。省会城市医疗资源相对集中,承担大部分危重病例的救治,原则上限制从省会城市血站调配血液,保障其临床用血需求。

  附件:(略)

  1、血液库存量监控报告

  2、临床用血计划

  3、临床用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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