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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和储备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9]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和储备供应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9]177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分局、执法大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局《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津食药监办[2009]176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调查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和储备供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成药品经营企业摸底调查统计工作。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在前期摸底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调查,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市场处(邮箱:tfda_sc@sina.com)。

  二、凡我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以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大局为重,积极组织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09版)》推荐的药物预防中药饮片和国家局统计的部分药品(见附件1)的储备工作,一旦疫情发生,确保市场供应和临床使用,同时必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按照《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各级、各类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销售防控药械和普通棉纱口罩的主渠道。我局支持、鼓励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做好防控物资的供应配送和销售准备工作,一旦疫情发生,立即销售,千方百计保证市场供应平稳,确保公众购买方便、及时。

  三、加强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仓储运输等环节。防控药械作为当前监管重点,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抽验,对附表1内所列药品根据抽验计划中各类药品所占抽验比例抽取适量检品,以保障药品质量。
  各执法单位要强化责任,按照监管事权划分加强对所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对药品、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或者药械质量事故等问题的一经查出,一律严处。

  四、为掌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09版)》中药物预防方剂所需的桑叶等中药饮片(药品名单见附件1)的存储情况,请各单位立即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5月26日前将汇总情况电子版报市场处。

  各执法单位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报告制度,目前实施周报告制度,于5月26日前汇总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储存情况(见附表3)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市场处。此后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一周信息,一旦疫情发生,立即启动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王艳杰
  联系电话:23322300-2204 022-23311317(传真)
  电子邮箱:tfda_sc@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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