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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0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8号

2008年2月3日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有关规范经营事项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处方销售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所有药品(包括非处方药),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识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企业采购人员还须主动向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特殊药品规范、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企业违规销售特殊药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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