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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宣传用语的函

发布日期

2015-12-21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函[20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宣传用语的函

黑食药监办函[2015]9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为做好“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宣传水平,现征集宣传用语。有关具体事宜如下:

  一、宣传用语内容
  (一)体现“食安龙江百日行动”目的、意义方面等用语。
  (二)体现“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落实主题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方面的用语。
  (三)体现“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工作成效、成果的用语。
  (四)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广泛参与、社会共治用语。
  (五)体现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保驾护航的用语。
  (六)体现为我省食品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用语。
  (七)食品消费提示、食品安全小贴士、食品安全警示、公益提示等方面用语。
  (八)展示监管风采用语。
  (九)其它宣传用语。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组织本级及所属县(区、市)开展好用语征集工作。也可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动员生产经营业者和其他社会人员广泛参与征集活动。
  (二)宣传用语要主题明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寓意深刻,要即体现“食安龙江百日行动”主旨思想,又富含文学素养,既要有号召力,又要有感染力。
  (三)省“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用语进行评选,公布评选结果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各市(地)局要统计汇总本区域征集的用语,每市(地)不少于10条,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也应积极参与。并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按附表格式报送至行动办电子邮箱salj@163.com(见附件)。

  联系人:邱朝晖,电话:0451-53611539。

  附件:“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宣传用语征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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