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甘肃等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符合发证条件,予以核准;内蒙古等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符合换证条件,准予换证;内蒙古等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符合变更条件,准予变更。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及时将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黄军华,82262645,xkzspb@aqsiq.gov.cn
附件:1. 总局核准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008年第1批)
2. 符合期满换证条件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008年第1批)
3. 符合变更条件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008年第1批)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全国酒类产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
3 - 附件1 总局核准白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008年第1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