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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徐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分院列入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3-24

发文字号

苏人社函[2014]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徐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分院列入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4]122号

2014年3月24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将徐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分院列为省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徐人社请[2013]110号)收悉。根据国家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要求,省厅对徐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分院康复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康复业务管理及康复医疗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要求,同意列入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并挂牌,按照规定签订工伤康复定点协议后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希望你局按照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康复政策,加强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康复行为,不断提升康复能力,促进工伤康复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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