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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09

发文字号

皖医保发〔2019〕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5号)。2019年7月底,我省完成了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现就执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试点。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自2019年8月16日起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一年。

        二、采购方式

        (一)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信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http://www.ahyycg.cn/)发布,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登陆省药采平台“谈判议价目录管理”模块进行查看,按原方式进行采购(详见省药采平台“谈判议价目录”模块网上操作说明)。

        (二)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网上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包括谈判成功产品所属组套涉及的其他组件产品,下同)。

        (三)对暂未列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的其他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流程不变。

        三、目录调整及价格执行

        (一)对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产品,不参加谈判议价或谈判不成功企业的产品组套涉及的所有组件,原在集中交易目录内的,纳入备案交易目录;原在备案交易目录内的,省医疗保障局进行重点监控。

        (二)对未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骨科植入(脊柱)类、眼科(人工晶体)类产品,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在确保带量采购量完成的基础上,为满足临床需求,在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按照带量采购谈判价进行采购,以医保支付标准,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相关要求

        (一)严禁二次议价。对于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再组织议价。

        (二)临床优先使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采购目录时,必须优先采购谈判成功产品;临床需要时,应简化采购程序,保障临床需求。

        (三)确保落实采购量。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1年内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2018年度该产品的80%。对执行合同不力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省医疗保障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保证按时回款。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自交货验收入库日起,90天内支付货款。

        (五)保障产品供应。带量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配送必须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省医疗保障局针对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指导行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并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目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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