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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30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09]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9]41号

2009年12月30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近日卫生部先后下发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文件,并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加工和不需要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剂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等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
  各地、省卫生监督所要及时组织卫生监督员学习新规定、新规范,了解掌握新要求,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宣传贯彻,并通过卫生监督服务窗口、信息简报、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新规定、新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二、具体工作要求
  1、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新申报和延续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均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申请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变更的生产企业,按上述规定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方可办理变更。各地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要求有关单位尽快达到新规定、新规范的要求。
  2、各地要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等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加强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五条不予延续的情形中的“多次”,暂界定为“3次以上(含3次)”,卫生部日后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及有关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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