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18号
2017年11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2年4月18日印发的《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政办[2012]5号)同时废止。
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防范、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国家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国家层面采取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省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市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全市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县(区)级启动级别: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事件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分别由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供销合作社、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质量监督局、市科技和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张家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家口海关和市食安办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办为成员单位。
由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和控制事件的建议;组织医疗救治及相关技术调查;协助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牧水产品生产环节和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和“三小”业态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果品质量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相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管理、监督与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街道两边及学校周边地区无证商贩进行清理整治。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张家口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张家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予以全力配合。
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牧局等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明事件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牧局、张家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提出应急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应急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各级政府食安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国家食药监总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省局建立的应急平台系统,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预警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和舆情监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
3.2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队伍及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的配备,适时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改进和提高,结合机构职能适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准确科学检验检测的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和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县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依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4.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渠道,向全市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各县(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4.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科学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评估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5.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5.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组织前期处置,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 级及以上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张家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响应措施
发生Ⅰ、Ⅱ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市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市级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发生Ⅳ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后,市级应立即派出督导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2.1 医学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的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集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2.2 现场处置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6.2.3 流行病学调查
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第一时间(最长不超过2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6.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调查方法执行。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2.7 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要加强事件发生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2.8 信息通报
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抚、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2 演习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的热点或敏感舆情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理的突发事件。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