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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8年1月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与我市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三、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按有关规定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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