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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8]0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8]099号

2018年12月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和《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09号),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镇痛水平,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现将《上海市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周密
  联系电话:23117842
  电子邮箱:shswsjyzc@126.com

  上海市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诊疗水平,优化与完善医院分娩镇痛的整体管理流程,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医院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广分娩镇痛诊疗工作。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操作技术,提升分娩镇痛的覆盖范围,普及镇痛条件下的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增强医疗服务舒适化程度,提高孕产妇就医满意度。加强产房医师团队的急救能力,进一步保障孕产妇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

  二、试点单位
  (一)基本条件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
  2.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
  3.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
  5.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以下要求:
  1.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2.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

  三、试点内容和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不断完善优化分娩镇痛管理和服务流程,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普及分娩镇痛技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及《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政务公开”栏下载)的要求,建立分娩镇痛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和安全。
  2.开展医护人员定期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提高产妇分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
  通过实施分娩镇痛,降低产妇因不能耐受分娩疼痛而行剖宫产分娩的比例,推动剖宫产率逐步下降,提高自然分娩率,进一步提升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水平。
  (三)增强医院和相关科室对分娩镇痛的认识
  1.医院应当为分娩镇痛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调动医务人员开展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
  2.医院应当建立分娩镇痛管理服务团队,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麻醉科护士、产科护士)的培训和临床演练及考核,使其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以及“即刻剖官产/急救复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注意并发症监测和防治能力建设,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分娩镇痛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分娩镇痛的安全性。
  3.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分娩镇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定期对分娩镇痛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分娩镇痛的安全性,提高产妇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对孕产妇以及家属的健康宣教
  建立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孕妇学校授课、网络宣传推广、发放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撰写科普书籍等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进行科普宣传,提高产妇和家属对产痛危害的认识,提高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
  (五)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
  1.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分娩镇痛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分娩镇痛理念,推进试点医院规范开展分娩镇痛。同时,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分娩镇痛技术向其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推广,发挥试点医院辐射带动作用。
  2.协助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试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临床示教。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月-12月)
  1.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各医疗机构对照试点医院基本条件,填写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在1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区级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健康委)。
  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核、推荐试点医院。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1.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试点医院名单,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2.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专家工作组做好相应技术支持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在全市推广分娩镇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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