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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3

发文字号

浙卫办监督[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3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监督[2015]5号

2015年3月3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献血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2 -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献血法》《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献血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献血法》实施以来地方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相关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支持、新闻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制度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血液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情况。
  3.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情况。
  4.血站建设与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能否与当地医疗发展需求相适应,无偿献血能否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核酸检测开展情况,献血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6.落实《献血法》及开展献血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进一步落实《献血法》以及改进献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护士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地方建章立制的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围绕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相关文件情况;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以及保障护士合理待遇方面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开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和监督执法情况;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情况。
  3.医疗机构落实《护士条例》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依法配备护士数量,并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实现护士同工同酬;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和在职培训等方面的权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4.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地方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管理、监督执法有关情况。
  3.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情况。
  4.医疗机构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情况。主要包括:诊疗科目登记情况;所需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组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情况;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建立运行情况;器官分配管理情况;相关数据管理情况等。
  5.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开展器官移植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进一步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提高器官移植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一)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红十字会。
  (二)在《献血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辖区内所有血站及二级以上用血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在《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10%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四)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3-5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落实责任部门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各市及义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责任部门分工填报相关数据,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3)报送至相关联系人,经审核、汇总后,于6月25日将汇总表和总结资料报送至委综合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1.《献血法》督查工作联系人:罗建根(省献血管理中心)
  电话 0571-85167819,邮箱 112669572@qq.com
  2.《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督查工作联系人:付铁红(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电话0571-87709097 ,邮箱50147221@qq.com
  3.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联系人:朱小英,电话0571-87838247,邮箱8957838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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