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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30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

2007年8月30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内部明电(国食药监电[2007]27号)的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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