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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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