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了现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形成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联 系 人:王刚 岳相辉
联系电话:(010)68586233
传 真:(010)68586295
电子邮箱:wanggang@cdr-adr.org.cn
附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