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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7-13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3

颁发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海政办发[2017]70号

2017年7月13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在已确定工作职责、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依据上级政策要求,可结合我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体目标
  落实主体责任,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市、镇两级政府对本地区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突出绩效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补助补偿相衔接,足额及时落实补助经费;强化服务实质,突出重点群众服务作用,全力提升重点人群服务水平;转变服务方式,突出综合服务效果,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与家庭签约服务相结合,统筹落实综合型服务方式。

  二、年度主要工作指标
  -以镇(区)为单位,海州、兴海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其他镇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90%以上;电子建档率达到80%,重点人群动态体检率达到90%。
  -新生儿访视率、7岁以内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加强孕13周前建册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到85%以上。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
  -早期发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不低于80%,管理人群控制率不低于60%。
  -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管理,评级率100%,随访率达到90%患者发现率提高到5‰。
  -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均达到10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100%。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在60%以上。
  -结核病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则服药率达到90%,对失访患者进行追踪,纳入规范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各镇(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及保障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和职能机构项目职责分工,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监测和绩效评价等职责任务,推动项目服务工作做实、做精、做细,提高居民感受都和增强获得感。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综合管理作用,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项目管理实际,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分配工作指标、定期培训考核、准确核定补助、及时拨付资金,按需调整承担机构及工作职责,全力保障乡村医生权益。
  三是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保障作用,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集安排补助资金,上半年按照不低于70%比例预拨资金,年末根据考核结果补齐全部资金。年度扣减资金和结余资金,可通过调整补助标准、绩效奖励等方式解决。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资金要全部用于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要的宣传、督导考核、印刷等工作建设经费以及基本设备设施、业务培训等能力建设。
  (二)落实并保障项目经费
  2017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50元,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各镇(区)作为本地区的经费管理主体,要强化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市政府将对各镇(区)历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时拨付、不足额拨付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地区和个人严肃问责。
  (三)抓好项目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以“三减三健”活动(即减盐、减油、减糖,有健康的骨胳、健康的口腔、健康的体重)为重点,提高居民健康素养,促进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是突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进一步提高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做好年度健康体检和健康干预。
  三是优先开展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贫困人口、残疾人和计生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合理运用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按照服务流程为重点人群提供相关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是加快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孕产妇门诊规范化建设。村级儿童保健服务项目调整到镇级,年底前基本实现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一站式服务。产妇产后42天检查增加血常规、尿常规检查各一次。
  (四)规范开展项目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大力开展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对项目综合管理和服务标准的执行能力,全面、规范开展项目服务。重点加强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慢性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指导、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等项目的普及,提高规范服务程度,提高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待遇。
  (五)严格开展绩效考核
  各镇(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通过逐级考核、地区排名,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补助经费奖惩机制、服务机构淘汰机制。
  (六)加大项目宣传力度
  各镇(区)、卫生计生部门及项目服务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宣传重点,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科学运用综合管理经费,集中开展项目年度系列宣传活动,为实施项目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居民对项目工作的知晓率。

  四、项目考核结果的运用
  各镇(区)要定期开展项目工作统计和项目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计局。重新修订百分制绩效评价细则,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15分、资金管理15分、项目执行50分、项目效果20分。得分在85分以上的(包含85分)按考核结果100%核拨补助;得分在84-75分之间的按考核结果95%核拨补助;得分在74分以下的考核结果90%核拨补助,扣减的补助全部用于奖励先进地区。对考核评价得分超过全市年度平均分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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