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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1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09]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政发[2009]62号

2009年12月1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现对《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海政发[2001]122号)进行修订。经区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日修订)

  一、为规范在我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关于转发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9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海淀区域内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

  三、凡到中介机构办理存档手续的育龄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含毕业院校)人事(劳资、政工、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如果原单位无人事(劳资、政工、计生)部门的,须持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盖章后提交。

  四、中介机构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与集体存档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对存档人员实行双向管理。如果存档人员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介机构应主动协助有关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存档单位和当事人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中介机构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存档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并提供避孕药具。

  六、中介机构在为存档人员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等有关计划生育手续时,须查阅当事人档案,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发出调查函,以核实婚育情况。

  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对中介机构办理的各项计划生育手续要认真进行核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加强对存档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及信息。

  八、中介机构对存档人员办理的计划生育手续,应随时记录在本人档案中,以便存查。对违法生育存档人员应如实出具其工作单位和政治面貌等情况证明,并将《违法生育信息通报单》(见附件)及时存入档案,单位委托存档的须告知单位。

  九、关于存档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放;个人委托存档者,依规定由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十、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海政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违法生育信息通报单

  编号:

  贵单位(档案存放于贵处)     同志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违反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子(女)    ,违法性质为       ,计划生育部门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京海计生收字(20**)  号。特通知贵处,请记入档案并及时给予回复。

  海淀区      计生办

  年  月  日

  回   执

  编号:

  同志为我单位职工(档案存于我处),信息已记入档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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