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黔安办[2015]21号
2015年5月6日
各市(州)安委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各煤监分局、各国有及中央在黔煤矿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以下简称
《防治规定》)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以下简称
《八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切实保护煤矿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
《防治规定》和
《八条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有效防治煤矿职业病危害发生、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要充分认识到我省煤矿职业病防治起步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检测手段和防治措施单一,接触煤矿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底数不清,因职业危害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有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
《防治规定》和
《八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
《防治规定》和
《八条规定》的宣贯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防治规定》和
《八条规定》要求,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强化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是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煤矿井下各主要尘源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采掘工作面、运输转载点、锚喷支护施工等重点产尘工序环节,必须采取喷雾降尘、湿式钻眼等有针对性的防尘降尘措施。
四是将
《防治规定》和
《八条规定》的要求纳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对照要求重点排查煤矿是否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和
《防治规定》等落实到位,使煤矿作业场所环境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
一是要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 “三项监察”中,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治理。
二是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档案。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和建设煤矿企业出现的职业病危害病例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
三是强化煤矿职业病防治现场监管监察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未设置和正常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或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等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是严肃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请各市(州)安委办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