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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8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7]5号

2017年1月1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中对《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意见,我委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许可”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取消对“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许可”事项,停止该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并在各区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和办事大厅进行公告。

  二、及时进行各区卫生计生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工作,并对更新的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公示。

  三、各区加强对《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见附件)修订意见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四、市及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依法开展对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市民健康。

  附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部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

  四、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方可上岗。”
  (三)删去第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未经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的”。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拒绝、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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