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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9

发文字号

赣农明[2016]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9

颁发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农明[2016]63号

2016年8月9日

各设区市农业局、各省直管县农业(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担负着监管的主要责任,具体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压力感、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监管主要内容
  (一)强化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存有、和销售“瘦肉精”的不法行为。要加大对饲料和兽药产品的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辖区内养猪场、养殖户要登记造册,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认真检查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确保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强化生产源头监管,确保养殖环节不使用“瘦肉精”。
  (三)强化流通和屠宰环节监管。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监管,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场。
  (四)强化检测检验。要推行试剂条快速检测方法,各市、县(区)要建立和落实养殖企业、养殖户生猪饲养、出栏“瘦肉精”检测制度,对生猪养殖环节、出栏生猪、屠宰场待宰生猪都要严格进行“瘦肉精”检测,建立严格的检测记录和可追溯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检测频率,否则不得进入流通销售环节。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和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要落实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瘦肉精”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和饲料生产、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管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瘦肉精”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给予奖励,积极营造“瘦肉精”监管和健康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养殖、屠宰加工、贩运批发和经营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要建立涉嫌犯罪移送机制,各有关部门在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中发现使用“瘦肉精”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农业部、公安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将 “瘦肉精”监管任务落实到人,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瘦肉精”监管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调查、检测结果,提供可疑产品相关资料,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五)完善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点建设。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障“瘦肉精”监管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基层畜产品监管力量薄弱、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监测工作的措施,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省农业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联系人:文虹 联系电话:0791-86263163
  邮 箱:slb18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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