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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30

发文字号

津卫后[2013]5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3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津卫后[2013]534号

2013年10月30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严格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全程监管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津卫后[2012]727号)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市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考试合格者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废物管理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市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医院感染预防与流程管理质控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本机构实际,定期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机构内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需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全面巩固和提升医疗废物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全程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尤其是社会资本办医机构的医疗废物各项工作的监管,做到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防止职业暴露;完善医疗废物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探索,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医疗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使医疗废弃物在分类收集、暂存、交接(转运)、集中(自行处置)等环节更加科学、规范、安全、合理;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流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废弃物处置合理有效。
  (三)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执法监督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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