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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8-01-10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0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正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赣府字〔2008〕9号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决策和部署,大力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农村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再次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促进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新建县、永修县、上栗县、新余市渝水区、余江县、信丰县、赣县、上高县、宜丰县、玉山县、吉安市青原区、吉安县、南丰县第二批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并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争取更大成绩。全省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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