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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南京市江宁区妇幼保健所等6家单位为甲等妇幼保健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29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4]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南京市江宁区妇幼保健所等6家单位为甲等妇幼保健所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4]44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省妇幼保健院(所)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江苏省妇幼保健所评审标准及细则(第二周期)》,对南京市江宁区妇幼保健所等6家单位进行了等级评审。经研究,确认南京市江宁区妇幼保健所、雨花台区妇幼保健所、六合区妇幼保健所和昆山市妇幼保健所、兴化市妇幼保健所、靖江市妇幼保健所等单位为甲等妇幼保健所。

  希望上述妇幼保健机构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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