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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8-20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卫生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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