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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6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0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9]8号

2009年6月16日

各市卫生局:

  当前,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季节性流感等传染性疾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托幼机构是儿童集体生活的场所,也是传染性疾病易于流行的场所。为切实加强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现就全省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甲型H1N1流感是由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波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部分地区也已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也都有报告病例。儿童是流感和手足口病的易感人群,重症病例可导致儿童死亡。各级卫生部门、托幼机构领导要以维护全体儿童健康为己任,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的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的暴发流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托幼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的能力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卫生部和我厅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我厅还专门举办了手足口病防治培训班,对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有关知识进行了培训。各地要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一是要加强对托幼机构负责人和保健老师等重点人员关于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的危害、可疑患儿的早期发现、报告、疾病预防措施等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托幼机构对疾病的初筛和报告能力。二要强化对在园儿童及其家长的宣传教育,指导托幼机构采取开家长会、发宣传单、出版报等多种形式,将疾病预防、识别及儿童洗手方法等疾病防控知识教给儿童及其家长,培养儿童常洗手、吃熟食、不随地吐痰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少到拥挤的公共场所活动,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托幼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及《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4号)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儿童入园(所)前及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园(所)儿童及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观察、卫生消毒与防病、传染病管理、登记统计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晨检时要加强对儿童身体状况的询问,增加对儿童体温的测查和对手、口腔等处的查看,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鼻塞、咽痛、头痛、肌痛等流感样表现的儿童以及有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皮疹或疱疹的儿童,应立即隔离,密切观察,及时通知儿童家长,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对因病缺课的儿童,要做好病因的询问和病情的登记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效果
  当前,加强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控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学习,提高指导能力,并认真履行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近期,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确保在园(所)儿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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