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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6

发文字号

皖卫监[2005]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1

颁发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卫监[2005]97号)


各市、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黄山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
  现将《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监秘〔2005〕63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是指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用于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和现场快速检测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车身上应当喷涂卫生监督徽标、中文“卫生监督”及英文“HEALTHINSPECTION”字样;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卫生监督徽标和中英文“卫生监督”字样颜色为蓝色;式样一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加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配发各地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外观、徽标和颜色,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各地自行装备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亦应按照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第五条 对私自喷涂、更改卫生监督车外观标志的,上级和本级卫生行政机关、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所属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实行严格的管理,除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对于将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挪做它用的,上级和本级卫生行政机关、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对于将卫生部加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配发各地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挪做它用的,省卫生行政机关还可报请卫生部同意后,收回被挪用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并调剂给其它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卫生监督执法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九条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使用管理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情况和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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