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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7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7]2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7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7]258号

2017年9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促进“三医”联动,深化综合医改,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保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保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医保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制定落实医疗保障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措施;
  3.审议全省医疗保障重要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点工作任务;
  4.指导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协调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省医保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省政府相关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安徽保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省医保办
  (一)主要职责。
  省医保办负责承担省医保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组织制订全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改革方案、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3.协调推进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开展督查和考核;
  4.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指导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地区改革经验;
  6.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医保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7.承担省医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省医保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相对独立运行,设主任、专职副主任各1名,分别选配正厅级、副厅级干部担任;兼职副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内设机构,具体承担省医保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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