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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省立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6-05

发文字号

闽卫规划函[2014]2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省立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4]247号

2014年6月5日

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卫生局,省立医院,省立金山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14年第一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立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计18台;同意屏南县医院等单位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计2台(详见附件)。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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