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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31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6-17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3166号提案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149号

2016年6月17日

丁志聪委员:

  《关于我省延长晚育假的建议》(201631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依法婚育夫妻的假期奖励
  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在此次《条例》修订的过程中,为了有利于产妇的身心健康,婴幼儿的哺乳喂养,充分保障产妇的调养休息,特别将原《条例》的产假假期提高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提高至十五日。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假期。同时,省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有关婚假、产假、照顾假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说明,强调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条例》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按照《条例》的新规定执行。

  二、完善、出台各项配套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委在《条例》修订前,出台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起全面落实“普二”政策;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改革生育审批,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取消生育服务证,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推行委托办证,创新办证形式,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今年2月19日《条例》修订审议通过后,我委第一时间在省主流媒体--福建日报、福建新闻联播和福建人民广播电台及三家战略合作网站(人民网福建频道、新华网福建频道和东南网),发布福建省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权威信息,并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官网、官微及微博对“全面两孩”政策进行具体解读,同时通过福建政府网专访,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回应公众关切。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何嘉路
  联系电话:0591-878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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