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完成相关人员的信息维护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编码分为3个部分,共14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识别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顺序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编码结构见下图1:
图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标识码,用2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Y代表药学类人员,HJ代表技术类人员。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