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药品批发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通发[2014]79号
2014年4月3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2014年度药品批发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度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
《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修订药品GSP)等要求,结合全省经营企业的实际,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强化经营质量提高,落实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进药品流通秩序不断好转。
二、换证范围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拟申请从事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批发企业,均应按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时限
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四、换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2.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3.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经营企业必须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在审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1.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2. 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3. 违反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换发程序
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换证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检查标准。
(一)按照申请药品GSP认证程序,批发企业应向所辖市(地)局提出药品GSP检查申请,经市(地)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局受理(申请检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二)省局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通过药品GSP现场检查的企业,省局将在国家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并对其核发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在国家总局网站公告后,通过药品GSP现场检查的企业可在年底前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向省局提出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五)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企业,年底前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省局将核减相应经营范围。
(六)未配备冷库、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施设备的企业,不得经营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体外诊断试剂及其它冷藏、冷冻药品,并在许可证上标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换证工作正值市、地食品药品机构体制改革启动之际,监管任务较为繁重。各地在配合省局做好批发企业换证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工作。为此,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切实保证换证工作的质量。
(二)严格换证标准。上半年,省局按照国家总局印发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我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评定标准。各地将以此为依据,开展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换证和GSP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以换发证书。
(三)注重办案衔接。配合全省开展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检查,迅速转入稽查办案环节,将线索移交药品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零售(连锁)换证检查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严格检查、责任到人,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充分保障换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2015年底前,通过换发证书工作的推进,使我省企业经营质量有明显提升。
(五)许可证书编号。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要求,对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号(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自行向国家总局指定印制单位购置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用于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