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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文字号

粤食药局监通[2016]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7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2016年第4号)

粤食药局监通[2016]102号

2016年6月27日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在核准的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药品,注册地址办公设备已搬空,仓库已被物业管理方收回,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广州市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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