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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5]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5]189号

2005年9月1日

各有关单位、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加强我市驻津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利用今年第四季度的时间摸清辖区内驻津药品、医疗器械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做好该规定的宣传工作,为良好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准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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