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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12-10

发文字号

沪卫计食品[2014]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0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的通告

沪卫计食品[2014]19号

2014年12月10日

  自2014年7月1日起,原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职能已划转至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由于企业标准经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后,企业标准编号发生了变化,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尚有一定数量印有原企业标准编号、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库存,为减少资源浪费,经研究决定,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号后一年内,可以使用印有原企业标准编号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或者在销售单元中用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修改原标识中企业标准编号,以保证标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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