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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在津销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5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8]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恢复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02号

2008年3月5日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7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7]462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知发布后,云南克雷斯天然药物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 ((恒古骨伤愈合剂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恒古骨伤愈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03)在我市的销售,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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