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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7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稽[2005]2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05]278号

2005年6月2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助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各级稽查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为做好跨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省局统一制发省局及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随文到达之日起正式启用(印模式样见附件)。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主要用于发协助调查函和回复、确认协助调查相关内容、证据等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各市局所辖县(市、区)局是否需要统一刻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由各市局决定。

  四、本省各承办协助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需省内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预先沟通等形式先行协查,以保证本机构在接到协助调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完成协助调查工作。

  五、各县(市、区)不得直接向外省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或对外省复函(协作区另有规定除外)。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省不相隶属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或复函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机构备案。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机构,要加强对案件协助调查案件的监管工作,认真做好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局稽查机构每季度末按随文附表要求,汇总上报辖区内本季度协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七、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各地开展案件协查工作的检查。对不按《通知》规定履行协查义务的单位或稽查人员要进行批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稽查处联系。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略)

  附件3:稽查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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