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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05-06

发文字号

国药管械[1999]12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严格规范市场医疗器械广告,协助查处违法广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与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不符的问题,少数医疗器械广告存在着超范围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了医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形象等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问题;还有一些报纸、刊物发布未经审批的虚假的医疗器械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另外,省、市之间还存在掌握广告审查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

  为了认真总结《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提高广告审查水平,加强广告监督的力度,我局拟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并对下一步完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提出建议。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在1999年上半年,对在本地区内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未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了系统、全面地掌握各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局拟对各省(区、市)已审批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请各省(区、市)接本通知后将本地区内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表980001-980010号(复印件)报我局医疗器械司。

  四、我局将于1999年三季度对部分省(区、市)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座谈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于1999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医疗器械广告工作的总结、建议及广告审查表(复印件)报我局医疗器械司。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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