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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7]4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7]492号

2007年7月16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卫生部对风味酸乳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来思尔酸牛奶”等品牌有9种产品(具体名单见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196号)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9302-2003《酸乳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96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结合日常监督,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超市等连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销售上述9种风味酸乳产品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对不按要求继续违法经营上述产品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将上述9种风味酸乳产品的查处进展情况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联系人:付长鸿,联系电话:63356159,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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