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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0

发文字号

皖医保秘〔2024〕1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3-28

颁发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等有关要求,现就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家集采安徽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及我省相关品种第二备供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

二、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自2024年3月28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采购协议。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ahyycg.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

三、配套政策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采购。主供、备供及第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或已确定的价格挂网,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原则挂网。

(二)督促中选药品合理使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集采成果落地惠民。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若主供企业不能及时响应订单,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保障临床需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四)强化中选药品采购供应监测。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密切监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执行情况,对于序时采购进度明显滞后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抓好督促整改。畅通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沟通渠道,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及时响应,妥善解决。

(五)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按中选药品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西坦注射剂型、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可适用此情形。

 

附件:1.第九批国家集采(安徽)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含残缺规格)

      2.第九批国家集采(安徽)备选药品供应清单(含第二备供)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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