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现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5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时曝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企业名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落实防范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我省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
二、组织领导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张光荣同志任组长,李赤群、吴公平同志任副组长,侯茂虎、刘秀兰、姚咏梅、李波、阳军、杨文伟、唐毅、杜玉东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所。联系人:张一青、潘畅怀,联系电话:0731-88633376,邮箱:hncyjc@sina.com。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
1、主要任务
广泛宣传发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检查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2、具体措施
(1)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国办发[2011]20号、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2)各级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国家公布的非食用物质,药品是否直接销售用做食品生产加工。
自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整改,及时纠正,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731-88633315。举报投诉邮箱:hncyjc@sina.com。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4)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5)各级监管部门要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6)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全面检查和督查督办阶段(6月至10月)
1、主要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全面监督检查,使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明显纠正;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曝光,严肃查处,以儆效尤;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分级进行督查督办。
2、具体措施
(1)以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落实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没收销毁。对上述单位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
(2)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国家食药局已将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列入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各地要根据省食药局年度抽检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不定期和随机性抽检,增加抽检频次。要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3)加大惩处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所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律予以立案查处,并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予以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影响大、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省食药局,省食药局将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4)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小饮食店、火锅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熟食、糕点类、风味小吃、自制饮料、自配调味料、保健食品作为重点品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查验、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5)全面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2011年湖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特别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各市州食药部门要于5月底之前,上报所辖区域有委托生产行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湖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表》(详见《湖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自6月开始,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每月上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稽查月报表》。省食药局将对上报情况进行公示并现场督查。
(6)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
(7)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完善机制和规范巩固阶段(11月至12月)。
1、主要任务
强化治本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完善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自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机制。
2、具体措施
(1)建立针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进一步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采取有力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强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指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做到专项整治行动有安排、有方案、有措施、有行动、有成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依法严管,协同配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职,依法监管。机构改革尚未到位、餐饮监管职责尚未移交的地方,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做到宣传不留死角、责任不留死角、排查不留死角、监管不留死角、整治不留死角,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现和提供违法案件线索,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公告》,并于5月10日前按统一规格印制,张贴到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汇总信息,认真总结。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每周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须立即报告。专项整治相关数据(见附件1、2)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省食药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食药局将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各市州食药局要加强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报表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