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太原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59号
2017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太原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 市综治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为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西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市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救治救助体系基本形成;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实现了从无到有,改扩建了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了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7家,精神科床位1972张,人均床位4.6张/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市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9537人,其中70%的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一是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分布不均。我市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86人,每10万人口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数量4.3名,还有五个县(区)没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科医师,精神疾病患者无法享受到专业的精神卫生诊疗服务。二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县(市、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三是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总体上看,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应当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省委“五句话”总要求和“六大发展”理念,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以建设健康太原、平安太原为目标,以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推进优质服务资源向贫困地区下沉,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加大贫困患者扶持力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患者救治、救助及康复等工作。努力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年底:
1.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精神科全覆盖。辖区内没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精神科的县(市、区)在一所符合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或中医院设立精神科。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数量进一步提高。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落实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五包一”责任制,监管率达100%。
3.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稳步开展。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市级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到“十三五”末:
1.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普遍建立;7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人口多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开设精神科病房。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更加规范,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4.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5.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初步建立。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6.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四、重点工作
(一)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太原市精神病医院是我市指定的强制医疗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责,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按职能负责收养收治民政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各有关部门为上述部门正常运转提供资金、设备、安全、政策等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采取对口帮扶等方式优先开展贫困地区的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职能,负责开展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帮助开展技术指导。
2.提高队伍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市卫生计生委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临床、中医类别的医师开展变更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培训,对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从事精神卫生诊疗工作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开展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基层人员取得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3.完善精神卫生信息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将逐步对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进行对接。各级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省、市、县三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二)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全面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或派出所报告,并在其本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登记并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由综治、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相关部门配合,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和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树立精准扶贫理念,摸清辖区内贫困患者底数,重点加强贫困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3.健全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制。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研究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以奖代补”等经费及其他保障措施。
4.完善各项救治救助政策。各县(市、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患者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及民政精神卫生机构长期收养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5.促进康复服务。各县(市、区)逐步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由民政、残联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部门配合,研究提出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保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
(三)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使其能够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各县(市、区)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县(市、区)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网络平台以及“12320”热线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教育部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高等院校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五)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单位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县(市、区)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列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制定工作规划、方案,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职责分工出台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综治组织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开展调查与研究
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定期开展精神卫生调查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工作策略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县(市、区)配合省级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专题调查和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加强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同时,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精神卫生防治先进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省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组织督导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对本行政区精神卫生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开展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7年、2020年对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本规划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