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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1]155号

2011年7月7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
  (一)下列单位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省级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
  杭州地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明视康眼科门诊部、杭州萧山阳光眼科门诊部
  宁波地区: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光明眼病医院、海曙明视康眼科门诊部、江东眼科医院、鄞州人民医院、慈溪明光眼科医院门诊部、奉化市人民医院
  温州地区:温州和平整形医院
  嘉兴地区:嘉兴市中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嘉兴近视眼激光治疗门诊部
  绍兴地区:绍兴市人民医院、嵊州市人民医院、嵊州沈氏眼科医院、诸暨市红十字医院
  舟山地区:舟山医院
  金华地区:金华眼科医院、金华视邦眼科门诊、义乌视光眼科医院
  衢州地区:浙江衢化医院、江山市人民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
  台州地区:台州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立医院、台州五官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温岭市中医院
  丽水:丽水市中心医院
  (二)下列医院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杭州市萧山激光医院
  义乌近视治疗医院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眼科专业诊疗科目下增加“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三、其它未取得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和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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