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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1-26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法[2011]1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五”普法启动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了“法律六进”和各项法制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等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继续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211号)精神,结合全国普法表彰工作的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五年来在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在此基础上,从各省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候选单位1个、先进候选个人3名,报全国普法办予以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本次表彰和推荐对象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
  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副省级(含)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
  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含)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表彰推荐,处级领导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

  (二)表彰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推荐2个先进单位、3名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2.保障机制落实到位。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3.周密部署,工作扎实。有“五五”普法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单位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把各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4.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干部法律素质和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五五”普法期间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1.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出突出成绩。
  3.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4.带头学习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运用水平,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
  5.工作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在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有较大影响,为群众所公认。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荐工作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在各地“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评选推荐上报。
  (三)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不予评选和推荐。
  (四)要及时做好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和有关要求,报送先进事迹材料,超过时限规定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经公示负面反映强烈的,不予评选和推荐。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授予“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司、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设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六、报送时间
  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审批表》、《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连同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逾期将无法参加此次评选。
  联系人:姜海雯、宋健
  电  话:010-88331059、88331016
  传  真:010-68311982
  邮  箱:jianghw@sfd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26号院2号楼
  邮  编:100053


  附件:1.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审批表
     2.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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