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8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宝[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8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坻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宝[2005]18号

2005年11月8日

各医疗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零售药店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前,必须确认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包括加盖药品供应单位红色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协议书、药品营销人员委托书、药品营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后应重新索取备案。医疗机构应该保存药品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和药品销售清单,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乡镇医院调拨的药品应该保存药品调拨清单。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专科门诊用药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购进和管理。专科门诊不得独自从非药品批发生产企业购进药品。

  三、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药品必须填写《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药品质量检查记录》、《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上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坻分局稽查执法科。上报内容应确保真实、完整、准确。(联系电话:59210807。联系人:杨颖)

  附:医务人员药品不良反应认知度调研问卷(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