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3]5号
2013年4月3日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231号)要求,结合全国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我省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3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以下简称集中整顿工作)。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成立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厅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并按照集中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明确主管科室,全程跟踪督查,确保集中整顿效果。
三、整顿范围及内容
对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一)摸清机构底数,全面清理整顿
1.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管理工作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
2.根据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业务范围。县(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基层医疗机构按《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整顿现场检查表》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检查,得分≥90分为规范级,70~89分为合格级,<70分为不合格级。对不合格级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工作安排
集中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成集中整顿具体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底)。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2.督导检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复核清理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指导,10月份省卫生厅对集中整顿工作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一次联合督导,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巩固工作成果。并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集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导和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11月底完成本市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将集中整顿工作总结和问题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原则,明确内设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建立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信息互相通报机制,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符合基本条件,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设置规划,强化队伍建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指导各地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方案,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逐步完善基层医务人员执业档案。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集中整顿工作主题,营造良好的集中整顿舆论氛围。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介,做好人民群众基层医疗机构卫生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各地的做法、经验和典型,树立和推广行业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