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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帐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文字号

津卫执[2007]4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帐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卫执[2007]460号

2007年10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餐饮业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行为,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津辖区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包括食品原料、调味料、食用油、肉类等);
  (二)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
  (三)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酵母、增味剂、乳化剂等)。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进货验收以及台账记录保管等工作。并设置存放有效凭证和进货验收台账的专用档案。
  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和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餐饮单位在采购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时,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并签定采购供货合同。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实施采购索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
  (二)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三)采购生猪肉时,应查验确认是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并索取购物凭证。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采购的产品在入库或使用前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时,现场查验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符合行业或企业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经过计量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等。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信誉卡等。
  批量采购:是指一次购进5公斤以上或10个以上最小销售包装的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餐饮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索证须知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供货单位索取票、证,并建立台账:

  1.采购生猪肉时,应确认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销售单位明章)和购物凭证。

  2.采购生畜禽肉时,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销售单位明章)和购物凭证。

  3.采购食用油时,应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须加盖销售单位明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或低于5公斤,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包括:米、面、酱油、醋、食盐、酱腌菜、酒、饮料等)时,批量采购的应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须加盖销售单位明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或低于5公斤,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5.采购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时, 应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品添加剂(包括:酵母、增味剂、乳化剂等)时, 批量采购的,应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须加盖销售单位明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或低于5公斤,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以上食品、原料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感官指标和标识验收,凡感官指标异常、标识或索证资料不全的不准采购。

  附件2: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记录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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